关于网游虚拟财产的讨论与研究
一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特征
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所谓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①,是指网络游戏中由游戏提供,能够为游戏角色个人持有和使用的虚拟物品,包括武器装备、游戏货币、土地房屋、日用品等多种形式,根据游戏类型、背景和情节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设定。
虚拟财产的特征表现为(l)无形性:无形性只是针对现实世界而言的;但在游戏的空间内,虚拟财产表现为有形物。(2)特定性:虚拟财产只能存储在游戏运营商的专用服务器内,不能脱离游戏存在。(3)独占性:虚拟物品一旦被游戏角色占有,就成为虚拟财产。玩家对所拥有的虚拟财产享有独占权并排斥他人干涉或侵害。(4)可转让性:玩家可有偿转让或无偿赠与虚拟财产。
二、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
虚拟财产虽然产生于特定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并且通常只能存储在该特定服务器上,但是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变化不由运营商控制,而是玩家在接受游戏服务时特定行为的结果,具体虚拟角色和财物的种类和数量则是完全取决于玩家自身的活动。运营商只是提供服务及相应的保管工作。从这个角度来看,虚拟财物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玩家。
在网络游戏最发达的韩国,法律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随意修改或删除,这种虚拟财产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明确玩家对虚拟财产拥有所有权,能更好地促进产业发展,有利于保证游戏产业发展的稳定性,规范运营商的行为和保护玩家的合法权益。
三、确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保护玩家的人格权和财产权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具有特殊性,那就是它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更多地存在和体现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已经作为一种商品进入了流通领域,它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已毋庸置疑,完全可以作为一种合法的财产加以流通、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其中“其他合法财产”是一弹性语言,而针对目前我国尚无相关法规保护此类财产的情况,我们完全把它纳入这一范畴进行保护。因为从法理的角度讲,对于私有权利,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就应当是允许的⑤。既然我国法律没有明文禁止虚拟财产的合法性,那么它就应该作为一种合法的财产加以保护。